丁權政策覆核案開審 申請人指原居民權益不能追朔至大清律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12/03 16:24

最後更新: 2018/12/03 16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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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之一郭卓堅(中)。

巿民郭卓堅2015年就丁屋政策違憲入稟申請司法覆核,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。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指,「小型屋宇政策(丁屋)」從來都是一個過渡性行政政策,從沒打算長期實施,可由政府完全決定何時修改、終止或繼續。李又指,《基本法》第40條中提到的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」並不能追朔到清朝的大清律法,只能追朔至英國租借新界後,他們擁有的權益。

鄉議局主席劉業強(左二)到庭旁聽。

李柱銘今甫開庭便指,丁屋政策「玩弄(play)」了香港人很長時間,香港人已等候這宗司法覆核案多時,形容政府在此議題上一直議而不決。李柱銘又指自己從未處理過一宗這麼大量受害者的案件。

李指,根據《基本法》第40條,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」,惟當中並無提及「小型屋宇」,亦無顯示女性原居民不受條例保障。李稱,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」並不能追朔到清朝的大清律法,只能追朔至英國租借新界後,他們擁有的權益。而當時新界原居民交出土地擁有權,並獲「集體官契(Block Crown Lease)」,若需將農地改為建屋用地,需先向政府申請。李續指,《基本法》第40條亦沒有列明新界原居民有權要求向政府取地建屋。

李另指,丁屋政策亦與《基本法》第25條「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」不一致。李又指,此政策根據居民的祖藉、出生及社會階級而定是違憲;另外女性原居民亦未能受惠政策,屬性別歧視。

至於《基本法》第122條「原舊批約地段、鄉村屋地、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,如該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,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,其父系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,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,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」中,亦只寫「香港」的原居民而非「新界」。李稱,上述條文只是將《中英聯合聲明》中的字眼搬字過紙到《基本法》,中英雙方當時根本無就丁屋政策應否繼續而作決定,李又引述昔日地區主任的說法,指丁屋只是一個過渡性行政政策,從沒打算長期實施,可由政府完全決定何時修改、終止或繼續。

鄉議局副主席張學明到庭旁聽。

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中午離庭時稱,這案是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遇到的最嚴重挑戰,鄉議局會抱積極樂觀態度面對,相信結果能夠掃除很多人對基本法40條並不涵蓋丁權的疑慮。劉其後以英文重複時,以「Ding’s right」來表示「丁權」。早前加入成為申請人的社工呂智恆,向劉大喊「我哋香港人絕對唔會向任何特權階級低頭」。